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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指控David Kushner及La Mancha Funding欺詐近24名投資者約210萬美元

欺詐/挪用資金 Litigation Release No. 26579 2026-07-01

SEC指控David Kushner及其公司La Mancha Funding在私募證券發行中欺詐近24名投資者,涉及約210萬美元資金挪用。被告已同意和解,但需法院批准,罰款待定。

指控 ≠ 定罪。本頁是 SEC 單方訴訟/執法公告的中文轉述,「被指控」不代表已被法院認定有罪; 和解多在當事人未承認或否認指控的情況下達成。請勿據此對個人或公司作定性判斷。

①SEC指控的對象與核心行為:SEC指控佛羅里達州博卡拉頓居民David Kushner及其全資擁有的公司La Mancha Funding Corp.在系列私募證券發行中欺詐近24名投資者,涉及約210萬美元。Kushner是La Mancha的總裁和唯一所有者。

②據指控的事實與規模:SEC於2024年11月21日提起的起訴書稱,Kushner和La Mancha通過出售一系列有限責任公司的會員權益,從投資者處籌集約1049萬美元,用於向體育經紀人和職業運動員等提供短期貸款。起訴書指控被告對資金用途作出重大虛假陳述,包括從中收取未披露的“發起”和“經紀人”費用。此外,被告被控挪用至少214萬美元投資者資金,包括借款人償還的本金(本應分配給LLC及其投資者)。Kushner將挪用的資金(包括未披露的費用)用於個人開支,如信用卡賬單、子女大學學費、鄉村俱樂部會費、一輛梅賽德斯奔馳以及漢普頓的一處租賃房屋。

③涉及法院與訴訟/和解階段:案件在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審理,案號No. 24-cv-8900 (LGS)。2026年7月1日,SEC提交了針對Kushner和La Mancha的擬議部分判決。被告已同意判決,但需法院批准。判決將永久禁止Kushner和La Mancha違反1933年證券法第17(a)條、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0(b)條及規則10b-5、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6(1)、(2)、(4)條及規則206(4)-8條。對Kushner的判決還包括行為禁令和董事高管禁止令。

④處罰或和解條款:兩項判決均將金錢救濟問題留待法院根據SEC動議後續裁定。此外,Kushner此前已在紐約縣地區檢察官辦公室提起的平行刑事訴訟中,對七項指控(包括五項二級重大盜竊罪、一項三級重大盜竊罪和一項一級詐騙陰謀罪)認罪。

數據來源:SEC Litigation Release No. 26579(公開)。本頁為要點的中文轉譯與整理,以原文及法院文件為準。

本頁基於 SEC 公開訴訟/執法公告整理與轉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SEC 指控為單方主張,指控不等於定罪;最終結果以法院判決或和解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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