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 指控油氣銷售經理 Bowen 在募資中虛假陳述並達成和解
SEC 指控 Michael Bowen 在 Cannon Operating Company 的油氣證券發行中做出虛假陳述、隱瞞銷售佣金並充當未註冊經紀人。2026年6月8日,法院對其作出最終同意判決,處以罰沒、利息及民事罰款共約30.48萬美元。
①SEC 指控的對象與核心行為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指控 Michael Bowen 在 Cannon Operating Company LLC 的證券發行與銷售中做出虛假和誤導性陳述。據 SEC 首次修正起訴書,Bowen 在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間擔任 Cannon 的首席運營官和銷售經理,參與了公司發行材料的起草,這些材料虛報了公司此前油井的業績、未披露銷售佣金,並錯誤陳述了投資者資金的使用方式。Bowen 還被控指示並隱瞞未披露銷售佣金的支付,且充當未註冊經紀人。
②據指控的事實與規模
起訴書稱,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間,Cannon 及其負責人 William Glen Baker 通過未註冊發行和銷售俄克拉荷馬州油氣井的工作權益,從至少140名投資者處欺詐性籌集了約2,182,687美元。
③涉及法院與訴訟/和解階段
2026年6月8日,美國德克薩斯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對 Bowen 作出最終同意判決。Bowen 在不承認或否認指控的情況下同意該判決。
④處罰與和解條款
判決永久禁止 Bowen 違反1933年《證券法》第5條和第17(a)(2)條以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5(a)條,並禁止其參與任何證券的發行、購買、要約或銷售(為其個人賬戶在國家級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除外)。此外,Bowen 被責令支付106,000美元非法所得、48,827.18美元判決前利息以及150,000美元民事罰款。
數據來源:SEC Litigation Release No. 26575(公開)。本頁為要點的中文轉譯與整理,以原文及法院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