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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 指控私募基金顧問盧卡斯誤導投資者、挪用逾5000萬美元

挪用資金/虛假陳述 Litigation Release No. 26538 2026-04-24

SEC 指控 Jay S. Lucas 及其控制的未註冊投資顧問公司 Lucas Brand Equity, LLC 在2013至2025年間通過虛假陳述誘導數百人投資逾5000萬美元,並挪用資金用於個人開支。SEC 已向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永久禁令、追繳及民事罰款。

指控 ≠ 定罪。本頁是 SEC 單方訴訟/執法公告的中文轉述,「被指控」不代表已被法院認定有罪; 和解多在當事人未承認或否認指控的情況下達成。請勿據此對個人或公司作定性判斷。

①SEC 指控的對象與核心行為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於2026年4月24日對 Jay S. Lucas 及其控制的未註冊投資顧問公司 Lucas Brand Equity, LLC(簡稱“LBE”)提起欺詐指控。據 SEC 起訴書,Lucas 和 LBE 被控向投資者作出虛假陳述,並挪用投資者資金。

②據指控的事實與規模

起訴書稱,2013年至2025年間,Lucas 和 LBE 通過欺詐手段誘導數百人向其三隻私募基金(Lucas Brand Equity LP、Lucas Brand Equity Emerging Growth LP 和 Lucas Brand Equity Wellness Growth LP)投資超過5000萬美元。SEC 指控,二人向投資者謊稱資金將用於投資健康、美容和護膚領域的初創公司,但實際上挪用了數百萬美元用於 Lucas 的個人開支及其他商業利益,包括支付租金、贍養費、婚禮費用、個人房地產投資、政治顧問費用,以及資助其擁有的新罕布什爾州一家報紙。此外,SEC 還指控二人對資金用途、管理費用、審計及基金資產性質作出重大虛假陳述,且未披露涉及獲得最大筆投資者資金的基金投資組合公司的財務利益衝突。SEC 另指控 Lucas 從其設立用於投資弗吉尼亞州旗幟及愛國裝飾品公司 Flags of Valor, LLC 的投資工具中挪用資金。

③涉及法院與訴訟階段

SEC 的起訴書已在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交(案號 No. 1:26-cv-03408)。SEC 指控 Lucas 和 LBE 違反《1933年證券法》第17(a)條、《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0(b)條及規則10b-5,以及《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6(1)、206(2)和206(4)條及規則206(4)-8。起訴尋求永久禁令、追繳違法所得及判決前利息、民事罰款。

④其他信息

在平行刑事程序中,紐約南區聯邦檢察官辦公室已於2025年12月18日宣佈對 Lucas 提起證券欺詐、投資顧問欺詐、電信欺詐和洗錢指控的起訴書。

數據來源:SEC Litigation Release No. 26538(公開)。本頁為要點的中文轉譯與整理,以原文及法院文件為準。

本頁基於 SEC 公開訴訟/執法公告整理與轉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SEC 指控為單方主張,指控不等於定罪;最終結果以法院判決或和解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