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发布限售股转让个税新规
财政部、证监会等发布公告,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税。公告细化了限售股范围、成本原值申报要求,以及预扣预缴和清算申报流程。新规还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转让。
财政部、证监会等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相应比例调整限售股成本原值。
上市公司应按规定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及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公告实施后,未按规定申报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预扣预缴个税;预扣预缴后,纳税人可按规定办理清算申报。公告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预扣预缴时可按照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大于或小于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指股票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税,也依照本公告执行;公告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交所上市交易的,预扣预缴时可按照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为什么重要该新规明确了限售股转让的个税征收细则,影响相关股东及上市公司操作,值得美股投资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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